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205號
TPDV,96,訴,1205,200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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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2月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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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