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1號
TPDV,96,訴,11,200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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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被告紡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紡騰公司)、戊○○、丙 ○○、己○○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紡騰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5日邀同其餘被告戊 ○○、丙○○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 分別為新台幣(下同)㈠2,400,000元、㈡600,000元,借款 期間均自93年11月2日起至96年11月2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 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05%機動計息。並依年金法於每 月2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逾期清償本息時,除按 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又借款人如有約定書第5條所示之各款情事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債務。詎料,被告紡騰公司自95年10 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除清償部分本金1,846,060元外 ,尚積欠本金1,153,9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債務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消費借貸款。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 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等為證, 核屬相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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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