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乙○○
甲○○
號5樓
被 告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
捌佰叁拾元、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捌佰柒拾
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新臺幣肆仟肆
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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