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28號
TPDV,96,補,228,200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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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乙○○
      甲○○
            號5樓
被   告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
捌佰叁拾元、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捌佰柒拾
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新臺幣肆仟肆
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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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