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97號
TPDV,96,補,197,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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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乙○○、英屬
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第三項聲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
仟元。然關於第二項聲明部分,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該項聲明訴訟標
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
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並繳納第一、三
項聲明之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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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