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聲字第941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六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叁佰萬元或同面額之永豐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203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佰萬元之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5年度存字第24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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