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721號
TPDV,96,聲,721,200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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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原住台北市○○路397巷2弄2號4樓
相 對 人  群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90巷31弄5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12巷50號12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贏兆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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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贏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