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292號
TPDV,96,聲,1292,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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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13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見 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1號卷第53頁)。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 (下 同)152,888元(見同上卷第2頁繳費收據所示),則相對人應 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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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