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柯廖綢
受監護宣告人 柯欽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柯廖綢代受監護宣告之人柯欽宗因繼承被繼承人柯翁賜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如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處分。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柯欽宗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以10 4 年度監宣字第24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 請人即柯欽宗之配偶柯廖綢擔任監護人,指定其子柯憲忠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520 號陳報 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受監護宣 告人柯欽宗之母即被繼承人柯翁賜美於104 年8 月20日死亡 ,留有遺產,全體繼承人已就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聲請 准予聲請人代理柯欽宗繼承柯翁賜美如附表所示遺產,依如 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處分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柯欽宗因腦出血,前經本院於104 年5 月29日以 104 年度監宣字第24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指定柯憲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0 4 年度監宣字第520 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事件准 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卷查明無訛。又 被繼承人柯翁賜美為受監護宣告人柯欽宗之母,於104 年 8 月20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 柯翁賜美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 狀、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可證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 協議,受監護宣告人柯欽宗分得比例(1/5 )與其他繼承人 柯欽益分得比例相同,且優於其他繼承人柯佳妏、柯宜君、 柯幸枝,雖稍劣於游柯麗照、柯玉華(各9/30),但無不利 情事,應合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主張為受 監護人之利益,聲請許可其代理柯欽宗依如附件所示遺產分 割協議書處分繼承自被繼承人柯翁賜美之遺產,依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附表:受監護宣告人柯欽宗繼承自被繼承人柯翁賜美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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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義縣鹿草鄉頂潭段頂潭小段│ 3,435 │1/1 │
│ │48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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