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790號
TNDV,106,司繼,1790,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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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790號
聲 請 人 蔡孟娜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蔡孟俶(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路000號13樓之1)於106年4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
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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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