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544號
聲 明 人 莊立寬
法定代理人 莊榮茂
陳淑如
聲 明 人 莊崴宇
莊淮宇
莊喬宇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宗運
藍玫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 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 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 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莊立寬、莊崴宇、莊淮宇、莊喬宇為被繼 承人莊笑之曾孫子女,於民國106年4月2日被繼承人死亡時 ,固為前揭民法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然先順序之繼承人 中,除被繼承人之長女周秋花(民國90年3月29日死亡)之 代位繼承人莊榮茂、莊宗運、莊詠翔、莊小逸合法拋棄繼承 外,尚有被繼承人之子女林周秋菊、莊周時、周麗娥、莊淑 娓、周淑末、周宏明等六人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此 有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證明等資料足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 ,是聲明人應俟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 始得為繼承,而聲明人既未合法取得繼承權,自不得為拋棄 繼承權之意思表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