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185號
聲 請 人 協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甲○○、丁○○、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臺北地方法院己為債
務人選任三位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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