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352號
TNDV,106,司繼,1352,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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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關 係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進和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陳進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00號,民國95年1月2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進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進和為聲請人之債務人, 惟被繼承人陳進和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4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檢具相關資 料,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債權 憑證、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庭函文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復查被繼承人陳進和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95年度繼字第476、639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 ,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定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再查,關於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陳進和之遺產管理人 部份,本院以106年6月30日南院崑家厚106年度司繼字第135 2號函詢林瑞成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林瑞成律 師於106年7月6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陳進和之遺產 管理人且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或利害關係,有民事陳報狀在 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林瑞成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 ,且與被繼承人陳進和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 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 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



本院認為由林瑞成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陳進和之遺產管理人, 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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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