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289號
TNDV,106,司繼,1289,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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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法華聖堂
負 責 人 唐茂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慧峰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慧峰(男、民國前3年3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62年12月8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慧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慧峰業於民國(下同)62年 12月8日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未依法選任遺 產管理人,因聲請人所有之寺廟占用被繼承人慧峰之土地, 今為取得土地合法使用同意書,以補正辦理寺廟設立登記, 爰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寺廟登記表、土 地登記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地籍圖及照片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慧峰死亡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此亦有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函覆之資料附卷可稽,又 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所有土地上之占用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定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 後,如有剩餘,應歸屬國庫,且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 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 ,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 解程度、處裡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基於管理國有財產之權責,由其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執行管理及清算遺產職務,尚屬



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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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