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73號
TNDV,106,司拍,27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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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程家翔
債 務 人 程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程家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程菊英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程菊英於104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9年11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債務人程菊英並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 詎債務人程菊英自106年4月13日起陸續即未依約償還,尚 欠本金共768,7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 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循環息查詢、貸放明細歸戶 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 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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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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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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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北區 │富台段│648 │5750.00 │10000000分之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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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北區 │富台段│779 │34177.00│10000000分之9448│
│002 ├───┴────┴───┴───┴────┴────────┤
│ │因分割增加地號:779-19地號 │
├──┼───┬────┬───┬───┬────┬────────┤
│ │臺南市│北區 │富台段│779-19│246.00 │10000000分之9448│
│003 ├───┴────┴───┴───┴────┴────────┤
│ │分割自:77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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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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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15│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3層樓房│37│35│39│11│平│鋼筋│3.│平│100000│
│ │01│榮路5段20號 │區富台段│鋼筋混凝│.9│.9│.2│3.│方│混凝│37│方│0分之8│
│ │ │ │648地號 │土造 │7 │9 │1 │17│公│土造│ │公│16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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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富台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647 │
│共有部分:富台段16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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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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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2 │17│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4層樓房│12│12│12│37│平│鋼筋│27│平│100000│
│ │15│勝路1號 │區富台段│鋼筋混凝│3.│6.│3.│3.│方│混凝│.1│方│0分之8│
│ │ │ │779地號 │土造 │40│03│90│33│公│土造│6 │公│16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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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612 │
│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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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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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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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8│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4層樓房│10│10│平│鋼筋│9.│平│全│
│ │94│榮路5段41巷2│區富台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00│方│ │
│ │ │6號4樓之5 │779地號 │土造 │81│81│公│土造│ │公│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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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070 │
│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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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