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債 務 人 蔡鋕鋒代 理 人 蔡芬珍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蘇志成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羅建興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代 理 人 陳信華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吳炳松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附卷可 稽。而債務人復同意就其投保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單解約金,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合計新台幣44,556元)至 本院,有本院106年執案字第1498號收據等附卷足稽,並經 本院於106年6月20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代 替債權人會議決議,由本院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 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新台幣44,5 56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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