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8394號
TPDV,96,票,18394,2007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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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9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齊能音樂製作有限公司、乙○○裁定就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未載,到期日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 七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 請裁定就票載金額及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齊能音樂製作有限公司、乙○○ 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 款人為誠邦國際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票據法第 37條第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 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 出之本票一紙,均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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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能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