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95號
PCDV,106,監宣,195,201706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95號
聲 請 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天從之監護人)
      黃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黃天從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辦理如附表所示受監護人黃天從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之遺產分割登記。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黃天從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三慶為受監護人黃天從之胞弟 ,黃天從因先天喑啞,未曾至聾啞學校就讀,亦不曾學習唇 語或手語,僅能書寫自己姓名及認得簡單阿拉伯數字,於民 國105 年12月23日經鈞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792 號裁定宣 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由聲請人擔任黃天從之監護人, 併指定黃聖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06 年度監宣 字第219 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父親黃照於105 年7 月19日死亡,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現金存款新台幣(下同)144, 766 元,由受監護人黃天從及聲請人黃三慶黃德山、黃婉 菱、黃麗香、黃林蓮李等六人繼承,現全體繼承人均同意分 割,分割方式為由黃德山單獨繼承附表所示之土地,存款則 由黃麗香及受監護人黃天從各繼承15萬元,符合受監護人之 利益,茲為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爰依法聲請鈞院 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該不動產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又繼承人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法院固僅須為形式上之審查為已足, 無庸為實體上之審究,然如受監護宣告之人自被繼承人處繼 承不動產,監護人代為其拋棄繼承權,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之 人拋棄繼承之結果,性質上屬於民法第1101條第2 項第1 款 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不動產,自需先經向法院聲請許可後 ,始得為之,先此指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黃三慶為受監護人黃天從之胞弟,黃天從因自幼喑 啞,不曾就讀聾啞學校及學習手語、唇語,僅會書寫自身 姓名及認識阿拉伯數字,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792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黃三慶為監護人,指定黃聖哲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219 號 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聲 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05 年度監宣字第792 號監護宣告、106 年度監宣字第 219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
(二)聲請人黃三慶主張受監護人黃天從之父親黃照於105 年7 月19日死亡,遺有存款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 黃天從及聲請人黃三慶黃德山黃婉菱黃麗香、黃林 蓮李等六人繼承,現全體繼承人同意均同意分割,分割方 式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全由黃德山單獨繼承,存款則由相 對人黃天從黃麗香共同繼承,每人各15萬元,故有處分 受監護人黃天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且本件 分割方式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被 繼承人黃照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及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三)綜上,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確有處分受監護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本院許可其辦理如附表所示受 監護人黃天從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之遺產分割登記,核與 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 請人即監護人於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 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表:




┌──┬────────────────┬───────┐
│編號│ 土地或建物編號 │ 權利範圍 │
├──┼────────────────┼───────┤
│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2 │
├──┼────────────────┼───────┤
│ 2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全部 │
├──┼────────────────┼───────┤
│ 3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6 │
├──┼────────────────┼───────┤
│ 4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6 │
├──┼────────────────┼───────┤
│ 5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6 │
├──┼────────────────┼───────┤
│ 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63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