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685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及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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