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5478號
TPDV,96,票,15478,200703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547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陳國庸、戊○○、己○○、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陳國庸」或「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