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74號
PCDV,106,消債清,74,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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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世傑
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1,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 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34×10=1, 02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年4月2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3月 2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九、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補正 說明於104年3月23日起至106年3月2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完 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如聲請人目前無從事正常、穩定正職之 工作?應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一一、本件據聲請人陳報因患有肝硬化,先前於104、105年間就 醫治療等語,應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 如何?上開病症是否已痊癒?是否仍需定期回診就醫?治 療方式為何?上開病疾是否影響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暨程 度為何?如是,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或造成之不 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再行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 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作或生 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
一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 出情形,即自104年3月20日起至106年3月19日,期間內含 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 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 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聲 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支出」欄所 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 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費1,300元 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 、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又就醫療費、看護費部分,應補陳說明目前 是否繼續支出?如是,每月支出數額為何?除此之外,有 無其他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 他支出項目暨數額為何?
一四、承上,請簡要陳述債務人目前之生活情形(三餐飲食?除 住家外其他生活起居範圍?日常及外出參與活動情形?) 如聲請人現無一固定正職之工作,即應說明目前生活必要 支出之各項費用如何支應?資金來源為何?
一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年3 月20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 104年3月20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 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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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