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245號
TPDV,96,司,245,200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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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沈慶光即京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沈慶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京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京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清 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2條、第333條分別定有明 文。
聲請意旨略為:其前擔任京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博公司) 之清算人,並於清算完結後,經本院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保 存人。因清算完結後始可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留抵稅額退稅, 經國稅局審查,於民國96年1月15日核定退稅新臺幣282,274元 ,爰依法請求鈞院選派京博公司之清算人,以便進行該筆款項 之分派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公函為證。經查:京博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一節,業經本 院調閱該公司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前任 京博公司之清算人,熟稔清算程序;且該公司原股東亦決議選 任聲請人再任清算人,有股東臨時會議紀錄附卷足憑等情,認 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聲 請人為京博公司之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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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沈慶光即京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