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244號
TPDV,96,全聲,244,200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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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 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882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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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