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791號
TPDV,96,促,7791,200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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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計算期間。(應表明起迄日,且如為支票款,應以提示
  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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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