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101號
TPDV,96,促,7101,2007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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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未依補正意 旨,釋明正確票據種類及提出退票理由單,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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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