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為萬五實業有限公司,並非甲○○個人,故聲請人請求甲 ○○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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