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普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正確名稱,本院於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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