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巴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臺北地方法院己為相對人選任三位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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