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74號
PCDV,106,消債更,274,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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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錢靖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補正繳納本件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 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3,40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34元計算:(9+1)×34×10=3,40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此外,本件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勾選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 立協商,且依卷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債務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 就此部分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意成立協商 之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 資料(含協定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 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 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 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 等)。3.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 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年6月21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五、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6月2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6月21日起至106年6月2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此外,本件據聲請人陳 報於104年至106年5月期間有擔任市場水果攤員工之薪資收 入等語,請說明係自營或受僱?如係自營,應說明開始經營 至今歷年各月份之營業額、每日營業時間、地點所在位址, 並應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如批發進貨之收據、營 業收入成本統計相關會計帳冊、銷售證明文件、客戶訂單、 收入切結證明書、營業擺攤之實物照片、承租攤位或倉庫之 租賃契約等文件。反之,如聲請人係受僱於友人或其他第三 人,亦請說明從事何種工作?有無雇主或中間介紹人?有無 簽訂僱傭契約?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雇主姓名及聯絡方式?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如何計算薪 資?並應提出其他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應盡可能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 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及三名子女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 稅局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6月21日起至106年6月20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800元、手機費500元、生



活雜支1,500元、市話費50元、水費150元、電費1,250元 、瓦斯費425元、醫療費150元、大樓管理費1,200元等項 ,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 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應說明每月家庭何以支出電費約2,500元 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 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 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一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3月20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6月 21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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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