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432號
TPDV,95,除,3432,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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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32號
聲 請 人 同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申報權利人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申報權利人 觀龍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申報權利人 品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申報權利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9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 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對申報權利人陳述之說明:與申報權利人間另有訴訟而由 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96號審理在案,系爭本票因提示未獲 兌現始申請本票裁定,於取得本票裁定而聲請法院強制執 行時才發生遺失系爭本票之情形,相對人於另案亦不爭執 有簽發系爭本票。
二、申報權利人則以:系爭本票係經偽造、變造,相對人並未曾 簽發系爭本票,且於另案中亦有爭執系爭本票並未記載發票 日、到期日,應為無效票據,聲請人應無對系爭本票之票據 權利存在等語。
三、經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94號公示催告,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四、另按,公示催告性質僅為形式上之程序,為除權判決與否亦 僅就法定要件範圍內加以審核,尚與實體權利之調查及認定 無涉。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時所據之系爭本票影本,形 式及外觀均屬有效票據,有該本票影本一份附於本院95年催 字第1494號案卷可稽,是聲請人執此證明曾持有系爭本票而 遺失,聲請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催告程序僅為形式審



查而論,尚無不合,聲請人進而以申報權利期滿而聲請為除 權判決,在該公示催告程序並未停止之情況下,亦無不合。 至於申報權利人所執前述事由,則屬聲請人有無自申報權利 人處取得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之實體爭執事項,並據兩造稱 此實體上爭執業已另案審理中,尚非本件程序所得審究,併 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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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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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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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未載 │91年9月11日 │93年9月11日 │80,000,000元 │TH0000000 │ │
│ │司戊○○、觀龍陵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乙○○、│ │ │ │ │ │ │
│ │品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丙○○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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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觀龍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