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6343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成交通有限公司、丙○○、丁○○○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協成交通有限公司、丙○○、 丁○○○發本票裁定,惟因協成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所不明,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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