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5年度,527號
TPDV,95,抗,527,2007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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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27號
抗 告 人 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仲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益祥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抗字第527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
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又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內載明「代理人:黃宗哲律
師」,惟未提出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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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祥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