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與反訴原告 陽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
金(價)額各為新台幣(下同)2,530,000元、1,980,000元,分
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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