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107號
TPDV,95,建,107,2007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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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余企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五年度建字第
一0七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叁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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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