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1095號
TPDV,95,司,1095,200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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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茂實業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何銑廣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376號4樓之4)為鋒茂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鋒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鋒茂公 司)欠繳92年、93年及95年間營業稅稅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300,538元,茲因該公司僅設置董事陳江勇1人,然陳江勇 業於92年9月9日死亡,該公司迄今尚未依法推舉新代表人, 已無董事代表公司執行職務及收受欠稅繳款書,另鋒茂公司 已於94年11月8日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行進入 清算程序,為合法送達欠稅繳款以保障稅捐之徵收,爰依公 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 籍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認鋒茂公 司已無代表公司執行職務之董事。本院依職權函詢台北市會 計師公會,經該會以96年1月5日北市會字第0960009號函推 薦何銑廣會計師擔任本件之清算人,在鋒茂公司別無其他人 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爰選派會計師何銑廣(住台北市 ○○路○段376號4樓之4)為鋒茂公司之清算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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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