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優識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優識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 司、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事項 登記表,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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