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號
TPDV,92,重訴,3,20070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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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號
抗 告 人 乙○○
      甲○○
      丙○○
上列抗告人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間,因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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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