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17號
TNDV,106,勞執,17,2017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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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相 對 人 魏吉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本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7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95 條之1 第 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6月 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有上開裁定 、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為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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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