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53號
TNDV,105,重訴,153,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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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受 罰 人 王振華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祐宗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勝義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下同)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 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分別通知於民 國106年6月7日及106年7月5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 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卷2第112頁、第124、125頁) 。
三、受罰人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10,000元。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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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