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35號
PCDV,106,消債更,235,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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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瑀倩原名蔡佩如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 4+1)×34×10=1,70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兒少補助 2,600 元,請提出相關單據釋明自何時開始領取及領取之數 額,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民國104 年6 月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 情形,即自104 年6 月至106 年6 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 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三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 年6 月至106 年6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 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 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 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 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支出水電瓦斯、市內電話、網路費用2,050 元(水費25 0 元、電費600 元、瓦斯費550 元、室內電話及網路費650 元)、膳食費7,200 元、交通費640 元、手機通訊費1,935 元、保險費1,041 元、生活雜支1,000 元、扶養一名未成年 子女支出6,099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 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上開應詳細說明手機通訊費及保險費之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 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6 月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請補正提 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一、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6 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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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