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陳月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婷婷
郭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6,571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