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793號
TPDM,95,訴,1793,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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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
緝字第一五二○號等),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 曉 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錦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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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