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號等),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 曉 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錦 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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