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31號
PCDV,106,消債更,231,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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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林有志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 人×10份×34元=3,740元。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為何?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納房租之 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由何人分擔?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或以何比例分擔?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 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林章其、母親林趙先蓉,依民法 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何不能維持 生活之情形?其等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其他收入來源?
(三)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 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 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實 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年即104年5月23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 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父親林章其每月領有國民年金771 元、老人補助3,731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4年5月23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 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4年5月23日起至106年5月2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聲請人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



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 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 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 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與更生聲請狀內薪資證明書所 示每月薪資21,009元之收入情形相同?聲請人陳稱伊經強制 執行扣薪三分之一,請提出最近3個月完整實際領取之薪資 明細或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收入之完整薪 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 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如有長期無從事正常、固定正職工作之情形,亦請說 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5月23日起至106年5月22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最新之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 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 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記載每 月負擔膳食費6,300元、交通費660元、房租3,075元、扶 養父母3,000元、勞保費441元、健保費297元、水費301.2 5元、電費489.75元、室內電話費267.25元、有線電視費 125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確實補正 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 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險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5月23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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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