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華芬
廖大淵
許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意空間華廈管理委員會、劉和杰、連久
慧、李金盆、關玉山、方虹霞、李淑蓉、魏漢民間請求確認停車
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上訴標的」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
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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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上訴人 │上訴標的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 │ │(新臺幣)│費(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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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華芬 │510,000元 │8,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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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大淵 │255,000元 │4,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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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許秀香 │255,000元 │4,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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