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59號
TNDV,105,訴,1559,201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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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華芬
      廖大淵
      許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意空間華廈管理委員會劉和杰、連久
慧、李金盆關玉山方虹霞李淑蓉魏漢民間請求確認停車
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上訴標的」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
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上訴標的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  │    │(新臺幣)│費(新臺幣)  │
├──┼────┼─────┼────────┤
│1  │許華芬 │510,000元 │8,265元     │
├──┼────┼─────┼────────┤
│2  │廖大淵 │255,000元 │4,140元     │
├──┼────┼─────┼────────┤
│3  │許秀香 │255,000元 │4,1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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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