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2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604、126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與檢察
官達成協商合意,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在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素霜
通 譯 杜佩縈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同時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受自稱「王琮翔」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委託,於民國九十三年間某日登記為「快樂王禮品商行」( 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街二0八號一樓)之負責人,其明知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不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先後與「王琮翔」、卓仲禮、陳力 愷、邱俞榕等人共同基於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概括犯意 ,先與王琮翔共同自九十三年六月下旬起,在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三一0號地下一樓擺設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遊 戲機臺,供不特定人進場把玩。復承前犯意,與成年之卓仲 禮(另行通緝中)分別擔任臺北縣新店市○○街一一二號一 樓「幻奇歡樂世界」、二樓「日昇昇賓果餐廳」之負責人, 其等均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證,竟先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起僱用同有犯意聯絡之邱俞榕、陳力愷(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犯行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四四四號判決 確定)擔任店員,並在該址二樓擺設如附表二編號一、三、 五所示之遊戲機臺,供不特定人進場把玩,而邱俞榕負責在 該址一樓開門並過濾客人,陳力愷則在二樓負責開分、兌換 代幣等工作。嗣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警 方先據報至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三一0號地下一樓查扣
甲○○與王琮翔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供其等非法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所用之物;另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許,在 臺北縣新店市○○街一一二號二樓查扣甲○○與卓仲禮所有 ,如附表二所示供其等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三、處罰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二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犯罪後已依其與檢察官之合意捐款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 國庫,有匯款申請書一紙在卷可稽;再參酌被告於犯罪後坦 承犯行,且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深表悔意,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 ,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給予被告前述刑度 及緩刑之諭知,並無不當。故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之各款情形,本院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 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所規定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 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 15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電腦主機 │1臺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1 │
├──┼──────┼──────────┼──────────────┤
│2 │電腦螢幕 │1臺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2 │
├──┼──────┼──────────┼──────────────┤
│3 │電子遊戲機臺│39臺 │ │
├──┼──────┼──────────┼──────────────┤
│4 │電玩IC板 │29個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3 │
├──┼──────┼──────────┼──────────────┤
│5 │監視器螢幕 │10臺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4 │
├──┼──────┼──────────┼──────────────┤
│6 │監視器 │5臺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5 │
├──┼──────┼──────────┼──────────────┤
│7 │現金 │36937 元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6 │
├──┼──────┼──────────┼──────────────┤
│8 │聯絡單 │1份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7 │
├──┼──────┼──────────┼──────────────┤
│9 │點數卷 │5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8 │
├──┼──────┼──────────┼──────────────┤
│10 │摸彩卷 │卷號443至499 共57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10│
├──┼──────┼──────────┼──────────────┤
│11 │員工打卡 │9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13│
├──┼──────┼──────────┼──────────────┤
│12 │代幣 │263枚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15│
├──┼──────┼──────────┼──────────────┤
│13 │會員卡 │17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17│
├──┼──────┼──────────┼──────────────┤
│14 │開贈表 │4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18│
├──┼──────┼──────────┼──────────────┤
│15 │商品估價單 │4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19│
├──┼──────┼──────────┼──────────────┤
│16 │計分點數表 │6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20│
├──┼──────┼──────────┼──────────────┤
│17 │印章 │2枚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21│
├──┼──────┼──────────┼──────────────┤
│18 │支出證明 │1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24│
├──┼──────┼──────────┼──────────────┤
│19 │回饋表 │1張 │93年度藍保管字第1384號編號25│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電子遊戲機滿天星 │10臺 │ │
│ │7PK │ │ │
├──┼──────────┼───┼──────────────────┤
│2 │電子遊戲機滿天星 │20片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3 │
│ │7PKIC板 │ │ │
├──┼──────────┼───┼──────────────────┤
│3 │電子遊戲機水果盤 │7臺 │ │
├──┼──────────┼───┼──────────────────┤
│4 │電子遊戲機水果盤IC板│14片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4 │
├──┼──────────┼───┼──────────────────┤
│5 │電子遊戲機彈珠臺 │4臺 │ │
├──┼──────────┼───┼──────────────────┤
│6 │電子遊戲機彈珠臺IC板│4片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5 │
├──┼──────────┼───┼──────────────────┤
│7 │電玩變換畫面搖控器 │2個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1 │
├──┼──────────┼───┼──────────────────┤
│8 │一樓大門搖控器 │1個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2 │
├──┼──────────┼───┼──────────────────┤
│9 │開贈分表 │2張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6 │
├──┼──────────┼───┼──────────────────┤
│10 │現金 │300元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7 │
├──┼──────────┼───┼──────────────────┤
│11 │監視器主機 │1臺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8 │
├──┼──────────┼───┼──────────────────┤
│12 │監視器螢幕 │5臺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9 │
├──┼──────────┼───┼──────────────────┤
│13 │監視器鏡頭 │7個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10 │
├──┼──────────┼───┼──────────────────┤
│14 │贈分板 │2片 │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11 │
├──┼──────────┼───┼──────────────────┤
│15 │代幣 │240 枚│94年度紅保管字第15號編號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