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97號
TCDV,96,除,297,2007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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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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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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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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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逢權農產行 簡柳順 │台中縣太平農會新光│94年11月20日 │13,550元 │FA二九三一四四│ │
│ │ │分部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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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