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4號
TNDV,105,建,4,201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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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
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5,334,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79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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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