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18號
TCDV,96,除,218,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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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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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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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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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95年11月25日 │113,398元 │AT五九七0九五│ │
│ │司 賴以仁 │子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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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5年10月5日 │15,751元 │ZU七七一0二三│ │
│ │司 陳天恕 │屯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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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宇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水湳分行 │95年10月31日 │126,000元 │AP0二五二八0│ │
│ │石明順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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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