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54號
TCDV,96,除,154,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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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魏東輝即承峰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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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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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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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承峰企業社 魏東輝 │寶華商業銀行太平分│95年10月31日 │29,757元 │BB三三六三八五│ │
│ │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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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