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陳重光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被 告 鄭許美子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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