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確認臨時常董監事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