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72號
TCDV,96,訴,172,2007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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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確認臨時常董監事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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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